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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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伊春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
现将《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黑医保发〔 2023〕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黑医保发【2023】22号)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伊春市医疗保障局 伊春市财政局
伊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7日